共同贪污犯罪该如何认定

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1)贪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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