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虐待部属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虐待部属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

1、行为人出于故意;

2、实施了滥用职权,虐待部属的行为

2、犯罪情节达到恶劣程度;

3、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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