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存在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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