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拥有者交纳,其具体的纳税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税一般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计算,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为0.6元、最高为3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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