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的解决方法有:

1.协商和解,依法谈判、磋商,双方达成共识。

2.请求调解,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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