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地役权是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具有物权属性,属于用益物权之一,地役权一般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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