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的协商设定而产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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