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是否属于代履行

强制拆除不属于代履行。代履行通常强调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产生危害的紧迫性与即时性,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对历史上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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