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拆迁赔偿标准

行政违法拆迁赔偿标准如下:对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予以赔偿,以及因房屋被违法拆除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搬迁损失、临时安置补偿损失、被埋物品的损失和房屋装修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五)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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