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益林补偿是哪年开始

国家公益林补偿是自2010年开始。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15元/亩,其中,直补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12.75元/亩,集中统一管护费2.00元/亩,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

法律依据

《森林法》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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