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应由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依法赔偿房屋装修的损失、被埋物品的损失、房屋被强拆在外住宿、营业的租金损失、搬迁损失、临时安置补偿损失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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