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口迁走了怎么处理

拆迁户口迁走了一般不予补偿,公民迁出户籍需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递交户口迁移落户审批表、户籍簿、身份证、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和无上访记录证明、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处开具的准迁证明,领取迁移证件后迁出。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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