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具有以下特性:
1.权威性;
2.支配性;
3.强制性;
4.扩张性;
5.排他性。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硕名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因有: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这样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政治权利剥夺有如下影响:
1.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