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硕识网提醒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条件应当是: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四要素应当包括: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3.主体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是高管人员;
4.主观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