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非法买卖土地怎么处理

公职人员非法买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与此同时,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不得违规进行买卖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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