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管辖为,其级别管辖是,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基层法院管辖。其地域管辖为,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外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我国的法律、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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