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可以正常转让股权,但受让人需要履行原股东应尽的出资义务。公司可以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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