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和公司一样。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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