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为: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

3、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5、或者计划未能顺利执行的,则转入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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