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如何处理

检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批准后,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检察院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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