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哪些事项需要合议

执行过程中需要合议的事项有对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对是否同意申请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申请的审查;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的查核;网络司法拍卖中确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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