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途径如下:

1、非诉讼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其他救济渠道。

2、诉讼渠道。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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