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土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非法取矿产资源之土,且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的,其矿产品价值或给矿产资源造成破坏的价值达到10-30万元即应予立案;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达到5-15万元的,应予立案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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