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开庭一般不需要带传票。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其作用是为通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按时参与开庭;只要上述人员依法及时到庭,无需再携带传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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