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盗窃罪数额的方法有: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来认定;如果没有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来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根据估价金额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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