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如下: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不能当场收缴的罚款,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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