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诈骗罪数额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浙江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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