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有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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