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移送的方式:
1、部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2、不属经济纠纷案件的、没有经济犯罪嫌疑,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通知移送。

法律依据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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