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的刑期不是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判处实体性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开始计算,对于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对于拘役、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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