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谁

剥夺政治权利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期。如果执行期满,需要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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