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的情形是当事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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